静脉血栓(VTE)按解剖位置分类分为深静脉血栓(DVT)和浅静脉血栓(SVT),DVT最常发生在腿部静脉(即下肢DVT),但也可能发生在内脏静脉、颅内静脉和上肢深静脉。
目前国内对于深静脉血栓(DVT)和肺血栓栓塞症(PTE)的治疗已经形成共识,但对于一些“非典型性”血栓的最佳抗凝治疗方式尚无定论。本文将重点整理比较国内外指南对于颅内静脉血栓的治疗意见。
什么是颅内静脉血栓
颅内静脉血栓形成(cerebral venous thrombosis,CVT)又称脑内静脉血栓,是指由各种病因引起的颅内静脉或静脉窦血栓形成,使血液回流受阻或脑脊液循环障碍,导致颅内高压和局灶脑损害为特征的一类脑血管病。临床上属于脑卒中的一种,约占所有脑卒中的0.5%~1.0%,多见于妊娠妇女、服用口服避孕药的女性以及<45岁的年轻人群。

图 1.脑静脉系统的解剖结构和CVT的分布
头痛为CVT最常见的临床症状,90%的患者会出现。40%的患者出现局灶性或全身性痫性发作;颅内压升高造成的视盘水肿,可使视力进行性下降;局灶性神经功能障碍,包括运动及感觉功能 障碍、脑神经麻痹、失语及小脑体征。与其他典型静脉血栓不同,CVT临床症状明显但存在非特异性的特点,导致其诊断相对困难,造成栓子脱落可进展为肺栓塞。
年轻女性的CVT发生率最高,口服避孕药和妊娠/产褥期都是主要危险因素。口服避孕药和激素疗法(主要是那些含有基于雌激素的制剂的)可能会使CVT的几率增加近8倍,同时可能与肥胖产生的协同作用。
其他公认的危险因素包括遗传性易栓症(如,蛋白C或蛋白S缺乏、凝血因子 V Leiden突变和凝血酶原G20210A突变)、获得性易栓症(如,抗磷脂抗体综合征)、恶性肿瘤(尤其是骨髓增生性疾病)和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白塞病和炎症性肠病)。
常见的其他短暂诱发因素包括感染(COVID-19、头部和颈部感染)、脱水、药物使用,如皮质类固醇和 L-天冬酰胺酶,以及疫苗诱导的血栓性血小板减少症(VITT)。机械诱发因素(例如头部外伤、神经外科手术)和压迫性病变(例如撞击静脉窦的脑膜瘤)也与CVT有关。
表 1 颅内静脉血栓形成的危险因素[1]
(患者可能携带多种危险因素,因此图中概率分布大于100%)
影像学检查
首选头颅CT/CTV和MRI/MRV检查以进行初步诊断。SWI序列或T2*-GRE等磁敏感成像技术可提高诊断率,尤其是对单纯皮层静脉血栓形成的患者。MRI特殊序列(如CE-3D-MPRAGE或3D-T1-SPACE)可鉴别非血栓性静脉窦狭窄。不能明确诊断或者考虑介入治疗时,可行DSA检查。
腰椎穿刺检查
应及早进行腰椎穿刺,明确颅内压水平,并辅助病因学诊断。
实验室检测
常规进行血常规、凝血相关血液学检查,结合脑脊液相关检查明确感染性和非感染性诊断。D-二聚体水平升高是重要的诊断参考,但正常水平不能排除颅内静脉血栓形成可能性。
对病因不明、复发或有静脉血栓家族史的患者,可行蛋白C、蛋白S、抗凝血酶Ⅲ、凝血因子Ⅴ Leiden突变等血栓形成倾向检查。
1. 美国心脏学会(AHA)发布的《2024美国心脏协会的科学声明:颅内静脉血栓形成的诊断和管理》建议
CVT的主要初始治疗优先选择低分子肝素,在症状稳定后可使用华法林,持续3至12个月,在存在易栓症或复发性CVT的情况下考虑长期抗凝。
对于妊娠期发生CVT的患者,应在妊娠期间持续使用全剂量低分子肝素,产后可使用VKA(目标INR值保持在2.0~3.0)或LMWH抗凝至少持续6周(抗凝持续时间合计最少为 3 个月)。
血管内治疗(EVT)包括机械取栓、静脉窦内溶栓、支架置入等多种方式。尽管理论上EVT可更快实现血管再通,但目前的证据并不支持其在常规CVT治疗中的广泛应用。EVT主要适用于那些在接受标准治疗过程中出现临床恶化、治疗失败或存在抗凝禁忌证的患者。
对于急性重症CVT伴即将发生脑疝的患者,减压颅骨切除术可能是一种挽救生命的治疗手段。虽然目前缺乏随机对照试验的有力支持,但一些研究表明该手术可能改善患者的功能结局。手术的预后与患者年龄、中线移位程度、基底池受压情况等因素有关。
2.《2024年加拿大卒中最佳实践建议第七版:颅内静脉血栓形成》建议
抗血栓治疗:
诊断为症状性CVT(神经系统症状相关,例如头痛、局灶性神经系统症状、癫痫发作或颅内压升高的迹象)后,应尽快开始治疗剂量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LMWH)或静脉注射普通肝素(UFH)。
低分子肝素通常优于普通肝素。普通肝素通常用于肾功能严重受损或需要进行侵入性手术的CVT患者。
颅内或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存在不是抗凝治疗的禁忌证。
不建议在CVT的急性期治疗中进行全身静脉溶栓。
血管内治疗:
血管内治疗不应常规用作颅内静脉血栓形成急性期治疗的一线治疗手段,应被视为抗凝治疗的补充。
颅内静脉血栓形成与妊娠:
有CVT病史但未接受长期抗凝治疗怀孕的人群,应在妊娠期间和产后6周内接受预防剂量低分子肝素的进行血栓预防。
妊娠期发生CVT的个体应使用治疗性低分子肝素进行抗凝治疗。
不建议直接口服抗凝剂和华法林用于妊娠个体的抗凝治疗。
CVT病史不是怀孕的禁忌证。
3.美国胸科医师协会(ACCP)发布的《2021 CHEST指南:静脉血栓栓塞(VTE)的抗栓治疗》建议
普通肝素或低分子肝素(LMWH)可用于CVT患者的初始治疗。肠外治疗应持续到患者临床情况稳定。
对于已经进行了充分的抗凝治疗但仍表现出进行性神经功能恶化的患者,可以考虑其他选择,例如血管内血栓切除术或输注溶栓剂。病情稳定的患者可以从肝素转为口服抗凝药。
建议在治疗起始阶段(最初3个月)进行抗凝治疗,而非不进行抗凝治疗。在没有明确诱因或存在复发性VTE的持续危险因素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延长期抗凝治疗。
4. 《欧洲卒中组织颅内静脉血栓形成诊断和治疗指南》(2017年)建议
抗血栓治疗:
建议使用治疗剂量的肝素治疗急性CVT成人患者。该建议适用于基线时脑出血的患者。
建议用LMWH代替UFH治疗急性CVT患者。该建议不适用于有 LMWH 禁忌症的患者(如,肾功能不全)或需要快速逆转抗凝作用的情况(如,必须接受神经外科干预的患者)。
建议在CVT后3-12个月内使用口服抗凝剂(维生素K拮抗剂),以防止复发性CVT和其他静脉血栓栓塞事件。
不推荐使用直接口服抗凝药治疗CVT,尤其是在急性期。
颅内压增高的治疗:
不建议有颅内压增高症状的CVT患者通过治疗性腰椎穿刺改善预后。
不建议对急性CVT患者应用乙酰唑胺来预防死亡或改善功能预后。
不建议对急性CVT患者应用类固醇来预防死亡或改善功能预后。
建议对急性CVT和因实质病变即将发生脑疝患者进行减压手术以预防死亡发生。
不建议对急性CVT和因实质病变即将发生脑疝患者使用常规分流术(脑室外引流、脑室腹腔、脑室心房或脑室颈静脉分流)以防止死亡发生。
症状的治疗:
对于癫痫发作的急性CVT患者使用抗癫痫药物,以防止早期复发性癫痫发作。
应告知既往CVT育龄女性复方激素避孕药的使用风险,并建议不要使用该药物。对在妊娠期/产褥期有CVT既往病史且无治疗剂量预防禁忌症或抗凝指征的孕妇使用LMWH进行预防。对急性CVT的妊娠和产褥期患者进行皮下注射LMWH进行治疗。
1. 《中国脑血管病临床管理指南(第2版)》建议
抗凝治疗:
对于确诊CVT的患者应及早进行抗凝治疗。低分子肝素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略优于普通肝素(Ⅱa类推荐,B级证据)。急性期使用低分子肝素,成人常用剂量为0.4~0.6 mL,每日2次,皮下注射;若使用普通肝素,初始治疗应使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延长至少1倍。疗程可持续1~4周。伴发于CVT的少量颅内出血和颅内压增高并不是抗凝治疗的绝对禁忌证。
CVT急性期后应继续口服抗凝药物,常用华法林,目标INR值保持在2.0~3.0,建议疗程持续时间在3~6个月,以预防复发和其他静脉血栓栓塞事件的发生。
根据CVT患者个体血栓形成倾向的风险,选择3~12个月的分层抗凝治疗是合理的,如有特殊情况患者建议长期抗凝治疗。
对于妊娠期发生CVT的患者,建议使用低分子肝素,其安全性优于普通肝素,并且建议整个孕期使用低分子肝素(0.4 mL,每日2次,皮下注射),并且在产后至少6周持续使用低分子肝素或华法林,目标INR保持在2.0~3.0,整个治疗持续时间为不小于6个月。
血管内治疗:
目前研究尚不能为重症CVT患者提供关于窦内接触溶栓或静脉窦机械取栓的充分证据。对于重症CVT患者,在充分抗凝和纠正脑疝的前提下,若血栓负荷重或病情仍不好转,可以考虑进行静脉窦机械取栓术。
对于伴有静脉窦狭窄和颅内压增高的CVT患者,急性期仍以抗凝和静脉窦取栓术处理为主。当窦内血栓的生长得到控制,但仍存在脑静脉窦狭窄和颅内压明显增高时,可进行逆行静脉造影测压,当狭窄远-近端压力梯度超过8mmHg时,可以考虑行狭窄部位静脉窦内支架置入术。
静脉窦内支架置入术后的长期抗栓治疗方案尚不明确,可参照动脉支架术后的长期抗栓治疗方案进行,即术后3个月双联抗血小板,之后维持单抗治疗。
病因治疗:
积极寻找CVT病因,并进行针对性治疗;感染性CVT应及时、足量、足疗程使用抗生素治疗,并清除感染源。
对于存在凝血因子Ⅴ Leiden突变、蛋白C和(或)蛋白S缺乏等血栓形成倾向的CVT患者,长期服用抗凝药物可能是获益的。
应减少或避免口服避孕药的使用,特别是对于既往有CVT病史的女性患者。
不应禁止有CVT病史的女性患者妊娠,但应告知患者再次发生CVT的高风险以及流产的风险。
并发症的处理:
对于严重颅内压增高伴有脑疝形成早期的CVT患者,应紧急处理,可行去骨瓣减压术、脑室-腹腔分流术,部分患者可行血肿清除术。
对于颅内压增高并伴有进展性视力降低的CVT患者,应及早处理,以挽救患者视力。可进行手术减压治疗,包括视神经减压术或脑室-腹腔分流术等。
对于颅内压增高的CVT患者,若出现严重视力下降或早期脑疝,为争取手术时间,术前可短期使用甘露醇、呋塞米等脱水降颅压治疗;但应避免过度脱水导致血液浓缩等加重CVT病情的因素发生。部分患者可使用乙酰唑胺减少脑脊液分泌,一定程度降低颅内压。
CVT患者首次癫痫发作且伴有脑实质损害时,应尽早使用抗癫痫药物控制痫性发作;CVT患者不伴有脑实质损害的首次癫痫发作,早期使用抗癫痫药物可能有益;但预防性使用抗癫痫药物并无益处。
CVT继发硬脑膜动静脉瘘的治疗,可参照硬脑膜动静脉瘘的一般原则,但尤应注意脑静脉回流的建立和保护。
其他药物治疗:
经足量抗凝治疗无效且无颅内严重出血的重症CVT患者,可在严密监护下慎重实施局部溶栓治疗;全身静脉溶栓治疗CVT并无支持证据。
除非基础疾病治疗需要,常规使用抗血小板或降纤治疗CVT并无支持证据。
常规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CVT并无益处,除非基础疾病治疗需要。
伴发于感染的CVT患者应给予相应抗生素治疗,疗程3~8周。
2. 卫健委发布的《中国颅内静脉和静脉窦血栓形成诊疗指导规范(2021年版)》建议
基础治疗:
降颅压治疗:对于轻、中度脑水肿患者,抗凝治疗可改善静脉回流,不需要其他抗颅高压药物治疗。对于重度颅内压增高的患者可使用甘露醇等脱水药物;目前尚无随机对照研究评估碳酸酐酶抑制药物或利尿剂对于颅内静脉及静脉窦血栓形成(cerebral venous and sinus thrombosis,CVST)患者转归的影响,因此不建议对急性CVST患者使用乙酰唑胺来预防死亡或改善功能的转归:对于继发于CVST的孤立性高颅压引起严重头痛或危及视力时,如果乙酰唑胺相对安全,可考虑使用。
癫痫治疗:建议使用抗癫痫药物治疗和预防早期的痫性发作及复发,对于远期癫痫发作的预防,无推荐意见。
抗凝治疗:
对于意识清楚的CVST患者应该给予皮下低分子肝素或静脉使用肝素抗凝治疗,伴随颅内出血的CVST不是肝素治疗的禁忌证。
抗凝早期口服华法林,控制INR至2.0~3.0(血浆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至正常值的2倍)。对于病因明确且临床症状改善的患者,华法林可使用3个月;对于病因不明确的高凝状态可服用华法林6~12个月;对于复发性CVST患者可考虑终身抗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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